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翁小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4,946元,其中已到期本金33,042元(已到期之本金33,04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04元、違約金雜費計7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74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867元││年09月12日││點五│││││起│││├──┼───┼─────┼──────┼──────┼───────┤│002│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4877元││年09月12日│││││││起│││├──┼───┼─────┼──────┼──────┼───────┤│003│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162元││年09月12日││點二五│││││起│││├──┼───┼─────┼──────┼──────┼───────┤│004│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4531││年09月12日││點七五│││元││起│││├──┼───┼─────┼──────┼──────┼───────┤│005│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4820元││年09月12日││點七五│││││起│││├──┼───┼─────┼──────┼──────┼───────┤│006│新臺幣│翁小儀│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785元││年09月12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