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裕騏 上列聲請人與 蔡坤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 陳志傑 為何人?若係非訟代理人請更正之並提出委任狀。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100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