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遷蓄水塔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蓄水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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