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黃心怡具保人丙○○原名黃聖傑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原名黃聖傑)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拾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丙○○(原名黃聖傑)及甲○○分別於民國89年7月24日及90年6月1日因被告乙○○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及1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