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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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淑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影本(內容須清晰,並須註記)。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