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翊華 律師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344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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