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發典 選任辯護人 郭蔧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9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於刑事第10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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