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債權人 曹令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洛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Dr.DivshiHadar為債務人李洛傑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