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2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判決及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亦非數罪中其中一裁判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實有違誤,於法均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