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00號聲請人 李沛玲
李永逢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需有李沛玲、李永逢之簽章。
二、受監護宣告人近二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及財歸資料。
三、財產清冊之所有欄位請完整填寫,須包含動產、不動產、債權及債務,可填無、不知或不詳,不可空白。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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