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債權人 李孟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工作年資資料影本。
㈡提出請求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4,989元之詳細計算式。
㈢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號)之地址,應提出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陳祈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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