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請人 王鎔蓁 聲請人 陳滋宥 聲請人 陳楨宜 聲請人 陳靖寬 聲請人 陳進福 聲請人 陳翁秀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
二、陳進福之股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NX-000002,5」之記載不明確,請提出詳載各張股票號碼及股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