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蔡宗興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楊曜綸 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㈡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乙○○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本件自訴人所提之詐欺案件,僅記載被告甲○○之姓名及住址,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無法使本院特定審判對象,其起訴之程式亦有未備。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逾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