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0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涂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淑梅於民國92年12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06,236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0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淑梅│自起息日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225107││10月4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涂淑梅│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5537││6月21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