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即被告 曹均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曹均孝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經判決確定,因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事,原判決竟未予減刑,爰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為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明定。又裁判上一罪,其中一部分為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牽連觸犯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意旨、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足資參照。
三、經查,依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確定判決,聲請人係犯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兩者有牽連關係,並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依前揭說明,縱令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亦無從獲得減刑之寬典。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