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吉宏 、 魏吉威 、 魏毓姿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魏文彬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系統表、確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狀載之證一、證二。
三、確認台端請求之聲明究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抑或「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