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8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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