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6號、106年度偵字第3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0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純質淨重分別為0.039公克、0.0098公克、
0.001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6年7月7日死亡,嗣經花蓮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純質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慈濟大學106年7月27日慈大藥字第106072751號函暨檢附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65頁至第66頁),是上開白色粉末3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純質淨重││││(公克)│├──┼─────────┼────┤│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0390│││包(含包裝袋1只)││├──┼─────────┼────┤│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0098│││包(含包裝袋1只)││├──┼─────────┼────┤│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0016│││包(含包裝袋1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