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5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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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9時19分在本院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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