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22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秋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秋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四筆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四筆借款尚欠餘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交易往來明細、帳戶查詢明細)。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