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9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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