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俊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俊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號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號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號所示從刑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謝俊民明知霹靂布袋戲系列之「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鋒」(下稱「天競鏖鋒」)第37-40集、「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下稱「動機風雲」)第1-10集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霹靂公司另授權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公司】於臺灣地區享有出租、發行及買賣之權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販賣,竟分別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個別犯意,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日期下午5時後,先前往「全家便利商店」承租當日發行之「天競鏖鋒」第37-40集、「動機風雲」第1-10集視聽著作DVD影音光碟(每片內容均有2集,共7片)後,旋攜回其位在彰化縣○○鎮○○街○○巷○號住處內,以前揭正版DVD影音光碟為母片,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電腦主機、燒錄機,擅自以電腦程式破解防盜拷軟體後加以燒錄之方式,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至空白DVD光碟完成(即盜版DVD影音光碟),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分別販售上開視聽著作盜版DVD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獲利並侵害霹靂公司及大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霹靂公司獲悉上情後,即自101年5月11日起至6月8日止,每週五派員跟拍謝俊民,並報警處理,而於101年6月22日下午5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謝俊民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謝俊民正擅自以燒錄方式重製「動機風雲」第9、10集盜版DVD影音光碟,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大霹靂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謝俊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俊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101年度調偵字第440號卷【下稱偵卷】第32反面、33頁、本院卷22反面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賴奇麟 、 陳明慧 分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3之1至3之2頁、偵卷第32、33頁),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帳冊影本、刑事告訴狀所附資料(含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動機風雲」專屬授權證明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影音產品封面及光碟片影本、影片發行之日期及時間網路公告畫面、跟拍照片等)、現場蒐證照片、「動機風雲」鑑識報告書、勘驗筆錄、告訴人101年10月24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之「動機風雲」各集發行時間網頁資料、「天競鏖鋒」各集發行時間網頁資料等在卷可證(見警卷12至76頁、偵卷第8、9、13至27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之物足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販售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按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本案被告所犯之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犯行,其重製時間均相隔一周(即固定每週五發行劇情連續之布袋戲影集【每片內容均有2集】),且重製之影音光碟內容均不相同,應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數行為,而非接續單一犯意、單一行為之數舉動,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即不符接續犯、集合犯之要件,自應予分論併罰(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未規定須反覆實行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項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一次與重製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恐非社會通念所能接受。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一罪,殊非適法,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自陳因持久未獲工作機會,又積欠信用卡卡債等(見警卷第2頁),於承租正版「天競鏖鋒」、「動機風雲」光碟後,旋即自行燒錄盜版光碟販售予他人牟利,無視政府多年來一再宣導反盜版之法律理念,未能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而接續擅自重製並販賣盜版DVD,不僅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且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犯後經幾度協商,未能於賠償告訴人損失並達成和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犯後即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盜拷之光碟數量非鉅,規模亦非龐大,兼衡被告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陳(見本院卷第24頁)、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被告犯罪所得為每片盜版光碟販售5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所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案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電腦主機(含燒錄器)1臺、如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帳冊2本等物,均係被告違反上開著作權法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重製「動機風雲」光碟合計3片,則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號所示之主文欄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之「動機風雲」正版DVD1片係被告所承租,所有權仍屬大霹靂公司,爰不予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二編號5至17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且非違禁物,依法亦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時間:民國)┌──┬──────┬──────────┬──────────┬────────┐│編號│犯罪時間│重製光碟集數│所犯之罪名│主刑及從刑│├──┼──────┼──────────┼──────────┼────────┤│1│101年5月11日│天競鏖鋒第37、38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2│101年5月18日│天競鏖鋒第39、40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3│101年5月25日│動機風雲第1、2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4│101年6月1日│動機風雲第3、4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5│101年6月8日│動機風雲第5、6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6│101年6月15日│動機風雲第7、8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物,均沒收││││││。│├──┼──────┼──────────┼──────────┼────────┤│7│101年6月22日│動機風雲第9、10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處有期徒刑陸月,│││││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如易科罰金,以新│││││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之著作財產權罪│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內容│├──┼─────────────────────────┤│1│電腦主機(含燒錄光碟機)1臺│├──┼─────────────────────────┤│2│帳冊2本│├──┼─────────────────────────┤│3│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盜版DVD光碟3片(內容均為第9、│││10集)│├──┼─────────────────────────┤│4│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正版DVD光碟1片(內容為第9、10│││集)│├──┼─────────────────────────┤│5│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正版DVD光碟1片(內容為第3、4集│││)│├──┼─────────────────────────┤│6│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正版DVD光碟5片(內容分別為第7│││、8集;第17、18集;第21、22集;第31、32集;第33、│││34集)│├──┼─────────────────────────┤│7│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正版DVD光碟10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5、6集;第7、8集;第19、20集;│││第21、22集;第29、30集;第31、32集;第33、34集;第│││37、38集)│├──┼─────────────────────────┤│8│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說正版DVD光碟11片(內容分別為第│││15、16集;第17、18集;第19、20集;第21、22集;第23│││、24集;第25、26集;第27、28集;第29、30集;第31、│││32集;第35、36集;第39、40集)│├──┼─────────────────────────┤│9│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盜版DVD光碟5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5、6集;第7、8集;第9、10集)│├──┼─────────────────────────┤│10│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說盜版DVD光碟18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7、8集;第9、10集;第11、12集;│││第13、14集;第17、18集;第19、20集;第21、22集;第│││23、24集;第25、26集;第27、28集;第29、30集;第31│││、32集;第33、44集;第35、36集;第37、38集;第39、│││40集)│├──┼─────────────────────────┤│11│霹靂開疆紀盜版DVD光碟9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5、6集;第11、12集;第25、26集;第27、28│││集;第29、30集;第35、36集;第37、38集)│├──┼─────────────────────────┤│12│霹靂天啟盜版DVD光碟5片(內容分別為第3、4集;第5、6│││集;第7、8集;第9、10集;第13、14集)│├──┼─────────────────────────┤│13│霹靂皇朝之鍘龑史盜版DVD光碟6片(內容分別為第9、10│││集;第11、12集;第13、14集;第15、16集;第17、18集│││;第23、24集)│├──┼─────────────────────────┤│14│霹靂奇象盜版DVD光碟1片(內容為第35、36集)│├──┼─────────────────────────┤│15│霹靂神州盜版DVD光碟10片(內容分別為第3、4集;第5、│││6集;第7、8集;第9、10集;第11、12集;第13、14集;│││第15、16集;第19、20集;第27、28集;第29、30集)│├──┼─────────────────────────┤│16│霹靂神州二 蒼玄泣 盜版DVD光碟11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5、6集;第17、18集;第21、22集;第│││27、28集;第31、32集;第33、34集;第35、36集;第43│││、44集;第44、45集)│├──┼─────────────────────────┤│17│霹靂神州三天罪盜版DVD光碟25片(內容分別為第1、2集│││;第3、4集;第5、6集;第7、8集;第9、10集;第11、│││12集;第13、14集;第15、16集;第17、18集;第19、20│││集;第21、22集;第23、24集;第25、26集;第27、28集│││;第29、30集;第31、32集;第33、34集;第35、36集;│││第37、38集;第39、40集;第41、42集;第43、44集;第│││45、46集;第47、48集,其中第37、38集有兩片)│├──┼─────────────────────────┤│18│空白光碟片52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