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成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告江崇甫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30號、第6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成、江崇甫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瑞成、江崇甫因涉犯刑法第328條第5項之預備強盜罪、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3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