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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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