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