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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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債務人 蕭信志
蕭金龍
一、債務人蕭信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信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金龍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0,889元95年12月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96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