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陳逸芸 │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93年6月4日│13,940元│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