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翊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174號、109年度執字第25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香水壹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曾翊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香水1瓶(110年度保管字第385號),經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扣案之上揭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細報表及鑑定意見書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對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