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發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明發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9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