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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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
被 告 顏喜臻
法定代理人 李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
係在桃園市○○區○○街○○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一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