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1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