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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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啟文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羅啟文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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