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張智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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