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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