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 葉嘉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款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 葉嘉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款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