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7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718號原告 戴秀鳳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718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暨正本案由欄、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內文有關「113年8月31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12年8月31日」。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