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債權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武揚 債務人 林宗亮
一、債務人林宗亮於債權人對另一債務人 林宗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31,47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4%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林宗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7
31,47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機動利率年息1.64%計算,與自民國10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對該債務人林宗儒執行無效果後再由另一債務人林宗亮負擔;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林宗儒執行無效果後再由另一債務人林宗亮負擔」。惟債務人林宗儒業於105年7月30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宗儒聲請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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