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