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以南縣營警偵字第0098100065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偵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含袋重0.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8年6月22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被告坦承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上開白色粉末,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4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前淨重0.115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