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百元美鈔共伍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面額百元美鈔50張,係被告涉犯刑法第
201條第2項罪嫌所扣得之偽造有價證券,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555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98年度偵續字第128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面額百元美鈔共50張,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透光檢視、紫外線檢視、特徵比對等鑑定方法,鑑定結果認該50張美鈔之浮水印、紙張、油墨及印刷版式等印製特徵均與美鈔真鈔樣本不同,研判均係偽鈔,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12月15日調科貳字第09700513530號函及所附鑑定分析表1份在卷可按,是以,扣案之上開面額百元之美鈔共50張既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核屬刑法第205條之應沒收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