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柯家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玉楓┌──────────────────────────────────────────────┐│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108年4月15日│32,571元│ATC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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