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鼎昌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玉楓┌──────────────────────────────────────────────┐│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丁王企業有限公司包│台灣銀行太平分行│108年5月31日│44,944元│AM0000000││││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