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宏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元 訴訟代理人 陳蕙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86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劉秋香 │宏宥建設股│第一銀行基隆分行│104年8月31日│1,280,000│FA0000000││││份有限公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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