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債權人 吳秋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滿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高」滿足或「髙」滿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
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③利息究自「民國85年2月16日」或「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