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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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美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
帳務明細二筆請求金額合計140066元,與請求事項欄所載146066元不相符)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