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債務人 蘇美齡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3年度並無所得,財產部分僅其自承有車牌號碼為000-000之光陽重型機車乙輛及國泰人壽、全球人壽之保險,其機車部分因其殘值不高,本院視同其無財產價值而不予變價;另保險部分經本院責令聲請人終止契約後,其向法院支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10,084元,該部分構成聲請人唯一之清算財團。
今法院業已就是項清算財團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經依次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等,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