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秀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貴公司請求之金額與提出之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不符。)
二、債務人潘秀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