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78號聲請人 張博銘
劉錦鴻
杜曉潔
張庭郡
楊乙真
陳玫吟
蘇月姬
戴良珍
王郁婷 共同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賴奕霖 律師 陳秋汝 律師相對人 鄧錦田 等61人(詳如附件)共同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張嘉琪 律師(附件編號44除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168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妨礙聲請人(含同住家屬及承租人)車輛進出之大型盆栽移除,並不得有妨礙聲請人(含同住家屬、承租人及經聲請人同意進入之訪客)通行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通道之行為。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兩造均為臺南市東區 白京 松下社區(下稱白京松下社區)之
區分建物所有權人,聲請人所屬之區分建物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基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872地號),為白京松下社區之D棟住戶(下稱D棟建物),相對人所屬之區分建物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基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870地號),為白京松下社區之A棟住戶(下稱A棟建物)。A棟及D棟建物同為第三人白京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白京建設公司)在1872及1870地號等基地上所建造出售,因1872地號為位於1870地號後方之袋地,兩地之間相隔同段1871地號土地,雖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但迄今尚未開闢完成,故白京建設公司於民國106-107年間建造時,即將1870地號土地西側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規劃為社區內之通道,除供A棟住戶人員進出外,並作為後方之1872地號上D棟建物之住戶人車出入通行使用,業據該公司於A棟及D棟建物銷售契約書各載明「本社區在8米計畫道路未開闢前須經由A區人行道通行」及「壹樓西側人行步道無條件永久供D區人車通行」等內容,可資證明聲請人對於187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通道有人車通行權利,並由此通行使用數年。
㈡然白京松下社區於111年9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將A棟及D棟各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嗣由A棟住戶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竟於111年11月間在附圖編號B部分之通道出入口放置大型盆栽,除妨礙D棟住戶車輛進出,並中間通道設置柵欄,限制D棟住戶通行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8時,其餘時段則禁止通行,亦有妨礙D棟住戶人員通行,故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通行權益,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在案(案號:111年度南司調字第347號)。因恐訴訟期間甚長,致聲請人通行權益受有重大損害,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請求准予供擔保定暫時通行狀態之假處分,命相對人應將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之大型盆栽移除,並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得有妨礙聲請人(包括承租人、親友、訪客及其他經聲請人允許進入之第三人)及車輛通行如附圖編號A部分通道之行為等語。
二、相對人則陳稱:D棟大樓之1872地號並非袋地,與其北側相鄰之同段1871地號土地為市有地(計畫道路),現況為8米寬柏油路,其次之同段1871-1土地(計畫道路),現況為矮牆及放置盆栽,另1862地號土地(計畫道路),大部分已為東成街56巷。依D棟原始配置圖,基地指定建築線後臨上開三筆土地連接東成街56巷,故聲請人應自從該等土地通行。又A棟住戶與白京建設公司簽訂之增補合約第10條,固記載「壹棟楝西側人行步道無條件永久供D區人車通行」之情,然此為A棟住戶與白京建設公司約定,D棟住戶無權依此請求通行,且附圖編號A部分通道之材質為連鎖步道,不足以承受汽機車輾壓,客觀上無法提供車輛安全行駛,另聲請人與白京建設公司之契約亦不能拘束相對人,故其主張對相對人之187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應無理由。再如附圖編號B部分所示之出入口,雖放置大型盆栽,但其寬度尚足供行人、腳踏車、機車通行,聲請人對外通行並無困難或受阻之情事,自未受有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是其聲請並無急迫性或必要性存在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而釋明如有不足,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此觀同法第538條之
4、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假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假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苟聲請人能釋明此種情事之存在,即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之保全必要性,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其釋明之不足,自應依具體個案,就聲請人因假處分所得利益、不許假處分所受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暨公益等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如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或通行權已被侵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200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均為白京松下社區住戶,分屬白京
建設公司在1872地號及1870地號基地建築銷售之D棟及A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白京建設公司建築規劃及房地銷售契約,乃係將1870地號土地西側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規劃為社區通道,除供A棟人員進出外,並作為後方D棟建物住戶人車出入通行多年。然白京松下社區於111年9月8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A棟及D棟各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嗣由A棟住戶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1月間在如附圖編號B部分之通道出入口設置大型盆栽,妨礙D棟住戶車輛進出,並在中間通道設置柵欄桿,限制D棟住戶通行時間,妨礙D棟住戶人員通行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白京松下社區建築位置圖、地盤圖及配置圖、白京建設公司與住戶簽立之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合約書、白京松下111年第4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現場照片、白京松下第4屆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臨時會議會議紀錄等為證(見卷第15-61、171-323及271-297頁);並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履勘及測量(見卷第155-15
9、299-301頁),暨依職權調閱白京松下社區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卷宗(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南工造字第02854號及107年南工使字第02987號),堪認兩造就聲請人所屬之D棟住戶人車得否通行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通道之法律關係確有爭執,且相對人所屬之管理委員會在附圖編號B部分之通道出入口放置大型盆栽,已妨礙D棟住戶車輛進出,另在中間通道設置柵欄限制D棟住戶通行時間,亦足以妨礙D棟住戶人員通行,而有定暫時通行狀態處分之必要性等情,已據聲請人所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所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其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雖陳稱聲請人主張對於187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應無
理由之情詞。惟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之要件,並經債權人主張及釋明有定暫時狀態之利益,法院即得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則非屬保全程序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所能審究。是聲請人所主張之通行權法律關係有無理由,非屬本件保全程序所得審究,是相對人上開所述,尚無可採。
㈢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其擔
保係供債務人因該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金額應以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或因供擔保所受損害額為衡量標準。再按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亦為土地法第110條所規定。本院審酌:1870地號土地於111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803元,依此計算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之通行面積價值,應為12,944,503元(即37,803元×342.42平方公尺=12,944,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上開通道如供聲請人所屬之D棟住戶人車出入通行使用,仍得供相對人所屬之A棟住戶人員進出,故認D棟建物住戶人車通行該通道之對價,應按上開地價之百分之3計算,即為適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通常程序審判事件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則相對人因供聲請人(含其家屬、承租人及經聲請人同意進入之訪客)通行,而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可能受到之損害額約為168萬元(計算式:12,944,503元×3%×4.33=1,681,491元,取至萬元),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件:相對人明細表
1.鄧錦田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 許志豪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 葉昆明 住○○市○區○○街00號七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 楊晴嵐 住○○市○區○○街00號七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 柯惠文 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 柯惠馨 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 林瑞香 住○○市○區○○里○○街00號二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高蓁瑩住○○市○○區○○路000○0號二十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9. 蘇智傑 住○○市○區○○里○○街00號九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 鍾毓惠 住○○市○區○○里○○街00號九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1. 陳傑憲 住○○市○區○○里○○街00號六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2. 吳桀睿 住○○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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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潘傑楷 住○○市○區○○里○○街00號八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4. 戴偉哲 住○○市○區○○里○○街00號五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5. 陳柔薰 住○○市○區○○里○○街00號九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6. 林秀真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一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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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楊婷 安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一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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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沛心 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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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方豪住○○市○區○○里○○街00號七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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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謝奇璋 住○○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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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林佩瑩 住○○市○區○○里○○街00號六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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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賴凱楠 住○○市○區○○里○○街00號五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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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黃詩娟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二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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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石杰立住○○市○區○○里○○街00號八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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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羅婕恩 住○○市○區○○里○○街00號十四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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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陳見福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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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林雅慧 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8. 陳乃豪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三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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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楊中亞 住○○市○區○○里○○街00號三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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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佑任住○○市○區○○里○○街00號十二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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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丘增平 住○○市○區○○里○○街00號六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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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郭倉甫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三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3. 蔡旺詮 住○○市○區○○里○○街00號三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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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李玄湖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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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侯姿華 住○○市○區○○里○○街00號五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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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楊翔麟 住○○市○區○○里○○街00號六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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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曾冠叡 住○○市○區○○里○○街00號七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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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李耘瑄 住○○市○區○○里○○街00號七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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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賴世穎 住○○市○區○○里○○街00號二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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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陳裕和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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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吳宜芬 住○○市○區○○里○○街00號十四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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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王郁婷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一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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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黃建瀛 住○○市○區○○里○○街00號二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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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柯仲南 住○○市○區○○里○○街00號十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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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魏秋玲 住○○市○區○○里○○街00號四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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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張瑭容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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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林淑慧 住○○市○區○○里○○街00號四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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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蔡志潔 住○○市○區○○里○○街00號九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9. 宋康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二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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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蔡忠達 住○○市○區○○里○○街00號三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1. 陳怡珊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一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2. 林巧濱 住○○市○區○○里○○街00號二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3. 林高義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三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4. 翁千惠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二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5. 李名耀 住○○市○區○○里○○街00號八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6. 鄭麗津 住○○市○區○○里○○街00號十三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7. 陳文健 住○○市○區○○里○○街00號九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8. 蔡淯庭 住○○市○○區○○路○段000○0號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9. 陳曉彤 住○○市○區○○里○○街00號十四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0. 薛泓岳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1. 陳泰明 住○○市○區○○里○○街00號四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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