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品蓉 律師
林明忠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祐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