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泳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泳杰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